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庫新入庫的一起挪用公款罪典型案例,揭開了重慶農商行原副行長舒靜涉案的細節。
法院審理查明,舒靜利用其職務便利,以朋友名義向重慶農商行申請了470萬元個人助業貸款,隨后授意下屬違規審批放款,到賬資金經多輪轉賬掩飾流向,400萬元被其用于入股某小貸公司從事非法經營同類營業活動,剩余70萬元由其朋友使用。
2025年7月,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舒靜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處罰金二百九十萬元,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在刑事追責之外,舒靜還于2024年8月被開除黨籍和公職;2025年12月,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重慶監管局對其作出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的行政處罰,其任職的重慶農商行也因貸款“三查”不盡職等多項違規被罰870萬元。
借朋友名義、授意下屬違規貸款470萬
400萬元自用入股小貸公司
案例原文以“舒某”代稱涉案人員,結合裁判細節、紀委通報與監管處罰記錄多方比對核實,舒某為重慶農商行原副行長舒靜。
簡歷顯示,舒靜的職業生涯起步于建設銀行。1992年11月至2005年8月,她在建行重慶北碚支行從基層會計起步,逐步成長為該行營業部經理;離開建行后,她入職光大銀行重慶高新區支行,歷任行長助理、副行長。
2008年8月,舒靜加入重慶農商銀行,歷任該行營業部副總經理、營業部總經理、公司業務部總經理、授信審批部總經理,2015年10月起任該行黨委委員、副行長。
2013年,彼時擔任公司業務部總經理的舒靜計劃入股某小貸公司,從事非法經營同類營業活動,但手中缺乏足夠的資金。她便利用職務便利,以其朋友的名義,向重慶農商行申請了一筆470萬元的個人助業貸款。在貸款申請環節,她又授意下屬支行有關工作人員通過了貸款審批。
貸款發放后,舒靜并未直接使用這筆資金。為了掩蓋資金的真實去向,她精心設計了一條資金轉移路線:到賬資金經由多人多次劃轉,最終匯入其實際控制的銀行賬戶。400萬元最終被舒靜用于入股小貸公司,剩余70萬元由其朋友個人使用。
2015年4月,這筆470萬元的貸款到期。舒靜此時已擔任該行授信審批部總經理,她利用這一職務便利,自己審批并辦理了續貸。
從貸款的申請、審批、發放,到到期后的續貸審批,舒靜全程掌控了這筆資金的流向和審批環節。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她分三次歸還了貸款本金和利息。
舒靜被抓獲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此外,她還存在受賄、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犯罪事實。
違法放貸還是挪用公款?
法院:數罪并罰,判刑16年,罰款290萬
舒靜案的核心爭議焦點在于:她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他人名義向所任職銀行申請貸款自用的行為,究竟應當如何定性?是違法發放貸款,還是挪用公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
法院指出,該案看似違規發放貸款,但全套操作均為套取公款自用,違規放貸只是挪用資金的手段。
舒靜作為在國有參股銀行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為挪用該行資金歸其本人用于非法經營同類營業違法犯罪活動,以他人名義向該行申請470萬元個人助業貸款,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法審批后,由其本人使用大部分資金。上述行為均是在挪用公款犯意支配下實施的,應當整體認定為挪用公款罪。
法院在裁判理由中表示,實踐中,在國有參股銀行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可能利用違法發放貸款等方式實施挪用公款犯罪。此類犯罪的行為人系以貸款為名挪用公款,實施包括申請貸款、審批發放、多次劃轉、歸個人使用等環節的行為,各環節均按照預設計劃推進,構成一個犯罪整體。
違法發放貸款只是其中一個環節,雖然該環節形式上符合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犯罪構成,但也是在挪用公款的主觀故意支配下實施。故將全部案涉行為整體上評價為挪用公款,更加符合主客觀相一致原則。
同時挪用公款相較于違法發放貸款,處刑更重,將上述行為評價為挪用公款罪,更能準確反映其社會危害性,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裁判要旨進一步明確了這一裁判規則:國有參股銀行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規發放貸款歸本人使用,其所實施的違法發放貸款、歸個人使用等行為是在挪用公款犯罪故意支配下實施的,應當整體評價為處刑較重的挪用公款犯罪行為,以挪用公款罪論處。
2025年7月14日,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舒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270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犯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2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并處罰金290萬元。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舒靜此前已被“雙開”、終身禁業
重慶農商行2025年罰款支出激增181%
舒靜案不僅是一起刑事犯罪案件,更是一起涵蓋黨紀處分、行政處罰和機構問責的全鏈條追責樣本。
2024年3月28日,重慶農商行董事會會議決議解聘舒靜副行長的職務;次日,舒靜被通報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審查和調查;同年8月2日,重慶市紀委監委發布通報,舒靜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經查,舒靜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多次違規接受宴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放貸審核把關不力;違反競業禁止義務中飽私囊,利用職務便利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獲取巨額非法利益;將金融資源作為“自留地”,挪用公款,數額巨大;靠金融吃金融,將金融審批權作為斂財工具,為他人在貸款審批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同年9月,重慶市公開通報5起違規收送禮品禮金典型問題,其中再次提及已被“雙開”的舒靜。通報顯示,2011年至2020年間,舒靜先后收受多名管理和服務對象送予的禮金1.8萬元和高檔白酒12瓶、高檔女包等奢侈品8件。
2025年12月25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重慶監管局披露行政處罰決定,舒靜因對貸款“三查”不盡職部分問題負有責任,被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與此同時,時任重慶農商行首席審貸官封洪偉也被終身禁業,一眾關鍵崗位人員分別領到警告或罰款處罰。
所在機構同步被重罰。 重慶農商行因貸款“三查”不盡職、對大額風險損失的調查和問責不到位、非現場統計數據差錯、未核實保證金來源、滾動開票等五項違法違規行為,被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重慶監管局罰款870萬元,創下該行近三年單筆處罰金額新高。
公開資料顯示,重慶農商行于2008年正式掛牌成立,成功組建全市統一法人的農村商業銀行;2010年,成功在香港H股主板上市,成為全國首家上市農商行、西部首家上市銀行;2019年10月,成功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主板掛牌上市,成為全國首家“A+H”股上市農商行、西部首家“A+H”股上市銀行。
2025年,重慶農商行實現營業收入286.48億元,同比增長1.37%;歸母凈利潤121.28億元,同比增長5.35%。報告期末,整體不良貸款率降至1.08%,但零售貸款不良率攀升至2.07%。對此,該行在財報中解釋稱,“受當前國內供強需弱矛盾突出等影響,部分個人客戶收入不及預期,償債能力下降,同時疊加信貸需求減弱導致部分業務品種規模有所收縮。”
此外,2025年,重慶農商行全年的罰款支出大幅增加。據財報披露,該行2024年罰款支出為482.4萬元,2025年為1358.6萬元,增幅高達181.63%。
而這僅僅是重慶農商行2025年合規內控問題的“冰山一角”。據企業預警通統計,2025年,該行及其分支機構、相關責任人等累計收到罰單26張,合計被罰1392.86萬元,罰單數量與罰金總額位居全國農商行首位,處罰領域集中在信貸業務違規、內控制度不健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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