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自動駕駛和輔助駕駛技術的快速發展,相關事故責任認定成為社會關注焦點。最高法日前發布新文件,明確了自動駕駛汽車、具備駕駛輔助功能汽車致損時的責任承擔規則,并對車企的虛假宣傳進行規制。
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依法審理涉人工智能糾紛案件的意見》(下稱《意見》),這是首個由國家最高審判機構發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規則文件。《意見》發布同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等人編寫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審理涉人工智能糾紛案件的意見》>的理解與適用》(下稱《理解與適用》)在網上公開。
《意見》明確要“依法認定涉自動駕駛汽車、具備輔助駕駛功能汽車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意見》提出,自動駕駛汽車、具備輔助駕駛功能汽車上道路行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據民法典和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因車輛存在產品缺陷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依照民法典第七編第四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如何理解上述規則?《理解與適用》指出,在法律對自動駕駛汽車、具備輔助駕駛功能汽車致損的民事責任承擔問題作出專門規定之前,仍應當適用現行法律關于傳統機動車交通事故侵權責任、產品責任的規定來解決自動駕駛汽車致損的責任認定問題。
具體而言,在民事責任承擔方面,自動駕駛汽車或者具備輔助駕駛功能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當按照民法典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定,先確定交通事故各參與方的責任。之后,在各參與方內部,根據事故發生的原因,按照產品責任或者一般侵權責任認定最終承擔侵權責任的主體。如果事故發生系由機動車產品缺陷導致,則當事人可以請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承擔侵權責任。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張力向第一財經記者指出:“在交通事故這樣的侵權場景中,明確自動駕駛、輔助駕駛汽車均有可能涉及產品責任,《意見》導向民法典現有規定,即現有責任主體、歸責原則和補救措施。”
《意見》還規定了輔助駕駛場景下的車輛缺陷與駕駛人的按份責任,即明確:具備輔助駕駛功能的汽車因車輛缺陷與駕駛人的過錯行為結合導致同一損害,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等規定同時請求駕駛人和車輛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這明確了“多人分別侵權造成同一損害,行為人承擔按份責任”的規則設計。
《理解與適用》解釋,上述規定更有利于受害人及時、全面獲得救濟,也有利于引導企業不斷提升產品安全性。特別是當駕駛人自身沒有賠償能力而保險金額也不足以賠付損失時,一并將缺陷車輛的生產者、銷售者作為被告,對于受害人權益保障而言意義重大。
但是,《意見》并沒有規定自動駕駛場景下是否涉及按份責任。張力認為,這主要是考慮到,在自動駕駛場景下,已經沒有駕駛人,此時主導駕駛的是自動駕駛系統,而交通事故的責任與駕駛行為是緊密關聯的。但他同時指出,這不能完全排斥車內人員的責任,只是這種責任不是駕駛行為帶來,而可能是一種監督車輛運行的責任,這要留待未來實踐進一步觀察。“當前除了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還幾乎沒有自動駕駛汽車上路行駛,《意見》恐怕也難以針對這種情況進行提煉總結。”張力說。
另值得注意的是,《意見》還明確一條規則,將輔助駕駛與刑事法律責任聯系在一起。《意見》指出,行為人激活輔助駕駛功能后利用私自安裝的配件逃避輔助駕駛系統監測導致道路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理解與適用》指出,在輔助駕駛技術應用日益廣泛的背景下,有的駕駛人在激活輔助駕駛系統后,不再專注駕駛,而是玩手機、睡覺等,有的駕駛人甚至購買、使用“智駕神器”等非法配件,逃避系統安全監測,長時間“脫手”駕駛,嚴重威脅道路交通安全。
關于醉酒后啟用車載輔助駕駛系統是否影響危險駕駛等犯罪的構成問題,也多次引發討論。部分駕駛人誤以為車上的輔助駕駛功能就是“自動”駕駛,甚至在酒后開啟相關功能,以為這樣可以減免法律責任。
最高法發布的指導性案例271號“王某群危險駕駛案”,已對前述情況作出了清晰規定。在“王某群危險駕駛案”中,2025年9月,男子王某群酒后使用“智駕神器”(一種能逃避輔助駕駛系統安全監測的違規配件)駕車,自己躺在副駕睡覺,車輛在道路上行駛了20分鐘后停止。經法院審理,被告人王某群被判犯危險駕駛罪,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4000元。
《理解與適用》指出,《意見》相關規則結合了指導性案例271號“王某群危險駕駛案”和入庫參考案例“孫某迪危險駕駛案”所確立的規則。換言之,車載輔助駕駛系統不能代替駕駛人成為駕駛主體,行為人醉酒后啟用汽車駕駛輔助功能的,不影響相關刑事責任的認定。
此外,近年來個別經營者以自動駕駛等用語對僅具備輔助駕駛功能的汽車進行宣傳,誤導消費者,曾引發社會熱議。《意見》對這類行為也進行了規制,明確:車輛生產者、銷售者對自動駕駛汽車、具備輔助駕駛功能汽車的自動化等級、智能程度、性能、用途等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依據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定請求車輛生產者、銷售者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道路交通安全法最近啟動大修,也擬對這類夸大宣傳行為進行規制。在日前公開征求意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草案中,有條款明確規定:自動駕駛汽車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或者其委托的單位,應當如實告知自動駕駛功能設計運行條件,不得作出不符合自動駕駛功能設計運行條件的產品說明、商業宣傳等。
在涉自動駕駛汽車、具備輔助駕駛功能汽車交通事故中,相關案件數據往往掌握在企業手中,對此,《意見》明確,為查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車輛生產者、銷售者或者運營者等數據控制方,在必要范圍內提供真實、完整的自動駕駛、輔助駕駛事件記錄等查明案件事實所需要的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