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廣東省佛山市公開審理一起售電返利糾紛案件,備受電力市場各方關注。在發、售電行業中潛行多時的“場外返利”灰幕經由該案撕開一個口子。
業內受訪者指出,此次庭審已將場外返利模式的風險徹底暴露,各類脫離監管框架的灰色交易終將被司法檢視和約束。市場普遍期待糾紛盡快落地、交易規則盡早明晰,以破除當前僵局,讓電力市場回歸有序運行。
合同算不算數成焦點
上述案件的原告為佛山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用電方),被告是主營售電業務的廣東某電力銷售有限公司,系廣東某發電體系下屬售電公司。
2025年12月,原、被告除在廣東電力市場交易中心系統簽訂一份備案合同外,還簽署了一份“場外”合同,約定被告在2026年向原告提供0.068元/千瓦時的電價補貼,也就是行業所稱的場外返利。但在2026年1月至5月期間,被告一直未支付該筆款項。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補貼數百萬元及逾期違約金。
第一財經記者獲得的材料顯示,圍繞線下返利協議效力、各方履約責任,原、被告雙方庭審各執一詞、立場懸殊。
被告主張:線下電價補貼條款與線上備案合同構成“陰陽合同”,應認定線下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以線上備案合同為結算依據。
被告還提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線下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提供0.068元/千瓦時的電價補貼實為變相降價,使得原告實際支付電價低于地方政府規定的0.372元/千瓦時的硬性價格下限,規避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設定的價格浮動幅度,違反政府價格管制規定。因此,該電價補貼條款應認定為無效。
原告則主張: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該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應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原告還提出,線上備案合同是給電力交易中心用來進行電費結算的,交易中心的合同條款也寫明,“若雙方另行簽訂的其他合同與本合同不一致導致的雙方損失或爭議,由雙方通過協商或司法途徑處理解決”,由此可見,交易中心沒有否認雙方線下簽訂的合同的效力,交易中心也無權否認雙方簽訂的線下合同的效力。對于線下合同的爭議,由雙方通過協商或司法途徑處理解決。
原告指出,被告以低價引誘原告簽訂合同,事后又反悔,屬于違約行為。
糾紛背后
該案并非孤例。
2026年5月以來,廣東就開始出現售電公司向發電企業追討返利款項的現象。其中,有的電廠僅兌付了1月的返利,2至7月款項一直拖欠未付。業內人士向記者粗略測算,2026年廣東發電企業支付給售電公司的場外“返利”,規模或可達百億元量級。
這一系列返利糾紛的根源,要追溯至2025年末2026年度電力長協集中簽約窗口期。
彼時,為爭搶年度電量、守住市場份額,一場搶客大戰在業內悄然展開——民營售電公司率先以低價搶奪用電方,隨后部分國有發電集團下屬售電主體入局,終端實際成交電價一路下探至0.3元/千瓦時,遠低于場內允許的簽約下限。
一種“場內合規簽約、場外價差返還”的模式應運而生:線上合同按廣東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要求的場內合規簽約最低限價0.372元/千瓦時簽,線下另補一份協議,通過價差返還把實際價格降下來。2025年底,廣東絕大多數售電公司都以0.372元/千瓦時的限價鎖定了全年八成以上的中長期電量,場內交易本身無價差利潤,盈利主要靠場外返利。
運作模式上,發電企業向售電公司支付返利,售電公司再將其中大部分返給用電方。
記者調查發現,發電企業與售電企業、售電企業與用電方在簽署線下合同時,均已明確知曉交易風險與合規邊界。同時,記者獲得的多份線下合同均清晰列明了能源價格波動、市場政策變動、盈利虧損風險等潛在隱患,并明確約定簽約后嚴格履約,任何一方違反合同條款則視為違約,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經濟損失;爭議雙方應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在行業內部調解,調解不成的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換言之,參與返利交易的發電企業、售電公司、用電方,均是明知規則、明知風險、明知灰色,卻為了搶占市場、鎖定電量、低價用電,主動突破合規框架,書面承諾返利,完成年度簽約。
但2026年2月市場行情突變,廣東電力現貨電價暴漲,發電企業從盈利充裕轉為大面積深度虧損,售電公司持續承擔現貨高價購電的虧損,原本看似多方共贏的操作邏輯被打破。
行情反轉后,此前主動承諾返利、全力搶客的發電企業,以企業虧損、審計不合規、監管有風險、稅務無法落地等為由,陸續停止向售電公司兌付場外返利。而售電公司身處鏈條中間,一邊是上游電廠拖欠返利,一邊是對下游用戶白紙黑字的返利履約承諾,兩頭承壓、資金鏈緊張,最終只能選擇違約。
“用戶向我們追款,我們向電廠追討返利。”多名售電公司高管向記者坦言,行業近幾個月的局面就是:催款通知、律師函層出不窮。
影響與意義
“這個案件值得關注的地方,不只是個案中返利款究竟應不應該支付,而是法院可能通過這個案件,對廣東售電市場存在的‘場內交易、場外返利’模式劃出一條司法邊界。”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衛斌向第一財經記者表示。
衛斌分析,若法院最終以場外返利實質規避電力交易規則、違反相關強制性規定或者公序良俗等為由認定約定無效,意味著此類交易已經超出市場主體自主定價和利益安排的合法邊界,無法得到民事法律保護。這也會促使行業內通過補充協議、承諾函、線上溝通等形式達成的場外返利約定重新開展合規核查。
反之,若法院認定涉案返利約定有效,同樣具備重要的行業指導意義。這可能說明,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司法尊重市場交易主體的真實合意,場外協議不會僅因未在官方交易平臺備案就被認定無效。簡言之,“場外”不等于“法外”,場外交易也不當然無效。
但他同時指出,個案協議無效并不等同于全行業所有場外返利協議一概失效,該案對行業的最終影響,取決于法院的具體裁判理由——是直接否定場外返利的交易模式本身,還是僅針對本案的交易結構、條款內容及履約方式認定違規,二者的行業導向差異極大。
在衛斌看來,無論判決最終如何認定,本案最核心的價值在于通過司法裁判厘清一條關鍵邊界:市場主體正常的價格讓利、利益調整,與刻意規避電力交易監管的違規場外操作,二者之間的法律界限究竟在哪里。“這條邊界一旦通過裁判理由明確下來,對廣東售電行業未來的合同設計、返利模式和合規管理都會有比較直接的參考意義。”
多位業內受訪者坦言,當前返利糾紛僵局已影響市場正常節奏。按照行業慣例,每年8、9月份市場主體啟動下一年度長協洽談籌備,但受本次糾紛懸而未決的影響,目前市場各方均不敢貿然啟動2027年度電力長協的洽談工作:用電方懼怕返利履約風險、不敢輕易合作;售電、發電企業也顧慮歷史遺留糾紛牽連,對新合同報價、合作模式趨于謹慎。